近日,金塔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等共计1.2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立案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然而,到了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原告王某却未到庭。案件承办人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在原定开庭时间基础上等待1个半小时后,法庭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并由按时到庭的被告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法庭当庭作出该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的裁定。
结案后,王某又重新提起诉讼。这一行为不仅使他重复缴纳了诉讼费用,也导致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展送达等一系列工作。王某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行为,既损害了自身权益,也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在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诉讼活动,共同守护司法资源的高效运用,杜绝任何形式的资源浪费。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