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查,马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非其个人名下,而是挂靠在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将马某、车辆挂靠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马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故该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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