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法院执行局高效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成功推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实现了“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良好法律效果。
被告刘某与张某因借贷产生纠纷,张某担心刘某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风险,便于2月11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财产,请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一台货车。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执行干警收到保全申请当日立即核实了申请人张某提供的担保情况及被申请人刘某名下货车的具体信息,并迅速赶往刘某停放车辆处,了解到刘某正与他人协商保全车辆买卖事宜后,执行干警向刘某耐心释明了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刘某意识到继续拖延只会增加自身成本后,当即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
下一步,玉门法院执行局将持续深化诉前保全机制建设,提高当事人对诉前保全制度的认知与应用。争取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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