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郑某、冯某等人因拖欠某银行借款本息共计350余万元,经肃北县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结合线下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等传统调查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2022年5月6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严格落实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制度,将该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依托“终本查询”“终本统查”等信息化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开展“回头看”。2025年12月4日,在对该案进行例行财产复查时,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深度查询及线下协作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冯某名下某银行账户新出现大额存款。经核实该存款权属及性质无误后,执行法官于2026年2月27日依职权裁定恢复执行,并立即启动网络冻结、扣划措施,足额扣划350余万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本案是肃北县法院践行“终本不终案”理念的典型案例。通过建立常态化终本案件财产查询机制,运用“终本统查”等信息化手段,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财产实施多次、动态、精准跟踪,最终在曾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官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并非案件实质性终结。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仍会通过查控系统定期滚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依职权立即恢复执行,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正告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以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妨害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