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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诉至法院 释法析理化解矛盾 ——前物业公司未退装修押金,能否拒交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用?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刘欢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6/4/24 17:16: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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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小区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用引发诉讼,承办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法析理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业主当庭付清五年物业费8000余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物业公司甲诉讼要求业主乙支付拖欠的五年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乙当庭抗辩,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五年前曾向物业公司交付装修押金3000元至今未退还,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或将装修押金抵顶物业费3000元后,交纳欠付差额。甲公司明确答复,乙所述装修押金系向前物业公司交付,因前物业公司法人突然离世,案涉小区处于无物业管理状态下,经社区出面,甲公司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紧急入驻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现物业公司与前物业公司至今未做财务交接,对于乙交付给前物业公司的装修押金,现物业公司无法定退还义务,亦不同意抵顶乙所欠付的物业费用。

审理查明,业主乙认可装修押金系交付给前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甲所主张欠付物业费均系物业公司甲履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产生,且乙对甲的物业服务管理态度、质量等方面均表示认可。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矩,结合案件事实,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费缴纳义务、装修押金退还主体、债务抵销法定条件等焦点问题向双方释法析理: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即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装修押金与物业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本案中收取主体明显不同,未经合意不得单方抵销;原告系应急接管,未承接原物业债权债务,业主的装修押金须向相关责任主体另案主张。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与案情梳理,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业主当庭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五年物业费共计8000余元,案涉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提示:小区物业更迭,业主应及时关注服务主体变更与权利义务边界;新旧物业应依法规范交接,保证业主权益;任何债权债务应找对诉讼主体、理性维权、诚信履约,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