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酒泉中院按照改革先行一步的思路,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参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制定《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法院批复备案后,于3月19日正式印发施行。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酒泉市全面展开。
综合考虑全市7个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审判力量以及方便当事人等因素,酒泉中院制定出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具体分工为:原属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属瓜州、阿克塞、肃北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属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属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属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
《暂行办法》赋予行政诉讼的原告异地管辖请求权,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如果当事人有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也可以通过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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