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法院行政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审查的同时,对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时裁定,畅通了行政决定的执行途径,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2017年1月4日,玉门市环境保护局向玉门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未交纳的罚款85297元。
经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染料中间体“液体红”生产项目未经环评批复,于2014年11月开工建设、2016年3月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玉门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85297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虽停止了生产、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但未缴纳罚款。环保局向其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缴纳罚款,但该公司仍未缴纳罚款。环保护局因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遂依法向玉门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纳的罚款。
我院认为,玉门市环境保护局对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玉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已催告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玉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当日裁定强制执行玉门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玉门银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罚款85297元。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将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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