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耀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代某于2017年3月某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取家中现金20万余元,且系累犯。一审法院判决代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分工具体,配合默契,经过严谨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评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在此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审判效果良好。
本次庭审充分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了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的主导作用。当庭作出宣判,不仅提高了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也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裁判意识,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让刑事被告人有话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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