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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法院抓住时机搞执行 事半功倍效果好

来源: 作者:李树伟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8/25 8:29: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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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金法庭得到被执行人庄稼已收获的消息后,立即前往执行,当天执行五案,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被执行人符某原是赤金镇农产品商贩,申请执行人吴某等五人系我市下西号乡农民。2007年符某收购了吴某等五人的洋葱,由于当年洋葱行情大跌,符某收购的洋葱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吴某等五户的洋葱款。20094月,吴某等五户农民向赤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符某履行付款义务。经调解达成协议,符某分三年付清吴某等五人的洋葱款一万八千多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符某由于负债太多,对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分文未付,去年7月,吴某等五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部分货款。赤金法庭执行人员将吴某等五人带到符某家中察看,符某态度很好,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对吴某等致歉,并表示家中所有财物都可以抵顶,看上任何东西都可以拿,也可以延期到明年执行。吴某等人看到符某家中确无能够执行的财产,心情十分沮丧,遂同意延期履行。今年726日,法庭获悉符某种植的大麦和小麦刚收割完毕,尚未出售的消息后,立即通知吴某等人一起找到符某,敦促符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调解,符某与吴某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符同意用全部大麦和部分小麦抵顶。为减小损失,法庭执行人员联系了当地的收购商贩,现场收购大麦,将货款6200元付给了吴某等人。因小麦还不符合收购条件,符某承诺在两周内再付到期的债务3800元,并提出今年尚未到期的债务延期到明年八月履行,吴某等表示同意。至此,使五起当事人本已不抱希望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当今法院工作的一块“绊脚石”,如何有效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除了正常的执行工作方法以外,还要适时让权利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一些被执行人一时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同样做到公开、透明执行,虽然案件可能没有得到执行,但还是能得到大多权利人的谅解,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执行难,还能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法院公信力。同时,对涉农执行案件,抓住时机适时执行,还能达到事半公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