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成功执行和解结案。申请人领取赔偿款后,对执行法官深表谢意。
2011年7月26 日,马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坐的申请人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内踝开发性骨折”。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6417元。经肃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赔偿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838元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付清。
因马某未按协议履行,2011年12月12日,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及所在厂区,都无法找到本人,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借故未能到庭。通过亲友查访和家属做工作,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该案的执行几近陷入僵局。由于申请人常年在外,申请人已年旬八十高龄的父亲找到法官,请求法院尽快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4月19日中午12时许,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父亲打来电话,在某工商所发现被执行人。肃州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带领执行员迅速前往,赶到时,被执行人已不见了踪影,只有被执行人没有来得及开走的小客车一辆。执行法官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希望被执行人能够面对问题。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被执行人终于露面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按和解协议的内容,按期将赔偿款交到申请执行人宋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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