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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人民调解员助力 化解纠纷效果好

来源: 作者:孙红霞 李文娟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5/4 11:09: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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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为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适时适当委托人民调解员,将讲法与讲理结合起来,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能够主动接受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我院油田法庭刚刚审结的一起颇为棘手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人民调解员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案件中,原告丰汇公司与被告胡某、李某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丰汇公司提供优质菠菜籽种交由胡某、李某种植,秋后由丰汇公司回收种子。为防止双方违约,合同签订时还约定了较高额的违约金。到收获季节,胡某和李某为获得更高利益,无视合同约定,将超过半数的菠菜种子私自高价卖给了第三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丰汇公司一气之下前来我院起诉,坚持要求二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共计36000元。而胡某、李某面对高额的赔偿,情绪也十分激动。一方面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承担赔偿;另一方面,也对赔偿要求表示不解,再三说到“我们自己卖自己的东西,凭什么要给别人承担”。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主审法官意识到原告坚持要求农户承担违约金,主要是希望通过本案让农户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不是追求诉请中的全部违约金。而对农户来讲,高额的赔偿也确实无力承担,如果过于强硬,还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主办法官并没有简单的判决以求迅速结案,而是第一时间将目光投向了人民调解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聘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由于他们在当地人缘好、口碑好、有公信力,通过其“穿针引线”,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能有效避免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消除误解,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可能发生的其他风险。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专门邀请白杨河人民调解员村书记闻会雄、村长苗永忠,前来参加庭审。由于调解员对农户知根知底,在做调解工作时能把准当事双方的心理。调解员对胡某和李某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让他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又向丰汇公司说明了被告二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争取得到原告的谅解。同时,主审法官适时跟进、答疑释法,使双方的抵触情绪逐步消退。最终,主审法官把握时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被告每人赔偿原告4000元。五日后,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圆满的得以解决。

    这次成功的调解,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员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实实在在的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