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告方多是受到益外伤害、患有重大疾病或其亲属身故的危困群众。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干警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着力化解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件,调解、判决的案件均服判息诉,无一上诉上访。目前,所审结的11案均已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达41万余元,依法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金塔县法院民二庭干警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与职业道德修养,不断促进审判行为规范化,严格诉讼程序管理,依法做好庭审工作,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扎实基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新类型商事案件,有其独特性,法官认真学习,细心领会《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中,适时地讲理释法,不断化解争议焦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力争当庭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借助各种调解力量、采取多种调解手段,注重抓好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无论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还是庭后调解,都建立在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不断增强调解实效。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大多不了解,对保险法律知识掌握更少,但对保险合同利益期望值很高,认为交纳了保险费,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理赔。在以往的审理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因代理权限有限,往往不同意法庭主持调解,要求判决处理。案件宣判后,往往会提起上诉,因此,以往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并不高。今年以来,法院民二庭干警努力克服以上困难,通过媒体学习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经验做法,加大对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例如今年审理的王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二案,2007年1月,原告王某之夫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一份,已交纳六年保险费10080元。2012年7月王某之夫又投保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交纳保险费100元。
三是及时督促执行,确保权益实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有其特殊性,但保险公司有履行能力,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不论是判决的案件,还是调解的案件,均适时督促执行,及时兑现权利人的权益。近三年来,金塔县法院民二庭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0余件全部由本庭督促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达100余万元,使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实现,也有效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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