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玉门市花海镇居民,2009年,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当时没有签订修建工程合同,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9年8月完工后,被告欠原告7888元建房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010年2月6日被告张某某给原告赵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来,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原告给被告进行了维修,但是对于7888元的建房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7888元,及利息315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又提出其他维修要求,维修后再支付建房款。本案从立案到应诉手续的送达,再到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都争吵不休。
为了使案件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主审法官在案件受理后,多次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并到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开庭调解过程中,双方言辞激烈,甚至有动手的倾向,主审法官为了平息纷争,果断决定进行背靠背调解。首先,针对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努力做原告方的工作,使其尽量在剩余建房款上做出让步;其次,针对被告要求原告维修好所建房屋后再支付剩余建房款的要求,向被告说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提起反诉,未反诉本案审理不做处理;最后,分别向原、被告进行释法说理:一是被告拖欠原告建房款是事实,被告应当给付;二是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进行了维修,被告现在所提的涂料脱落等质量问题并不是修建时造成的,而是由于被告提供的沙土及水泥的质量存在问题造成造成的,但不影响房屋的居住。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本起案件的圆满处理,正是我院积极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活动的一次真实写照。再一次用事实证明,调解对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性,正是充分运用了调解的价值功能和优势,才使这起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得以解决。
本期编辑: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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