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种植合同案件,该案例是种植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013年底,被告桂某从原告李某处购买了锦棉、13-11号抗病菌棉等棉种。双方约定,下年春种时付清货款,如秋后付款则承担一定利息并写下欠条。2014年春种后,原告催要棉种款,但被告辩称原告的抗病菌棉籽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耕种的6亩棉花籽都没有出苗,之后改种了玉米,收成仍然不好,遂要求原告赔偿其种棉损失后再支付欠款。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发现当地自去年以来有很多农户因棉种质量存在问题致使棉花不同程度地减产,但都因缺乏证据无法向法院起诉,减产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具体到该案中,因被告欠原告棉花籽货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属实,应予支持,但被告的棉花籽存在质量问题因没有相关的证据可证明,遂判决被告桂某给付原告李某的棉种款及合同确定的利息。
又是一年春耕时,本地区作为产棉区,棉花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像类似的案件普遍存在。如发现购买的种籽存在质量问题,农户应及时要求商家做相关的处理。若商家置之不理,应在保留相关证据的同时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向当地的农业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对种籽的质量问题委托有关机关进行分析鉴定,对损失进行评估认定,使受损农户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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