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新调解观念,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手段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审结的侵权纠纷案件1600余件,调撤率达72%以上。
发挥各方力量助力和谐司法。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将调解程序前移,注重多渠道、多层面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抓住庭前、庭后、庭内、庭外四个环节,做到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入情入理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定纷止争,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官紧扣案件特点,把法律与政策、道德与习俗、社会公德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想方设法多方奔走,在基层组织的帮助调解、协调中得到解决。使绝大部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既案结事了,又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发生缠访闹访、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情况。
诉调无缝对接形成化解合力。钟某某驾驶摩托车捎带朋友常某某行驶途中,常某某从后座跌落,严重受伤。伤愈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钟某某在承担常某某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伤残补助金、误工损失等各种费用总计9万元,双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庭当天审查,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法官细致做解释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的法律效力及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后果。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被起诉到法院的,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经过法庭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律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2012年以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180余件。
巡回审理案件力求案结事了。法官们密切联系群众,走街道、进社区,走村入户巡回审判,近距离调解,既利于案件审理,又教育了群众。建立与街道、乡镇、社区干部的协调联系网络,依靠基层力量推进工作,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基层干部威望高、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社情民意的优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一些涉及邻里矛盾、土地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经陪审员和基层干部参与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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