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甘肃成县、陕西宝鸡、四川广元、河南辉县、内蒙古赤峰等5个县市的8个小伙子,最大的30岁,最小的不满20岁,他们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害人为逃跑坠楼死亡。肃州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判,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6日,郝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王某某诱骗到酒泉市肃州区北新街邓某所负责的传销窝点。为胁迫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镡某授意邓某安排赵、郭、郝、吴、范、边等人看管,非法限制王的人身自由。在看管过程中,赵和郭对王某某多次殴打。2016年5月8日19时余,王某某从传销窝点6层楼窗户跳下当场死亡。一看出了人命,8个小伙子知道闯了大祸,四散逃匿。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在某游乐场将他们抓获。
强迫被害人王某某参加传销组织,采取看管、殴打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其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镡指示,并具体实施,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赵、郝、吴、范、边积极参与,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判处被告人镡有期徒刑十一年、邓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判处郭、赵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判处郝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分别判处吴、范、边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和七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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