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7月6日,判决书已生效。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肃州区法院立案后,无法联系被告苏某某,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苏某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原告提供了被告苏某某的微信号,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核实了被告苏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方式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开庭审理时,被告苏某某仍未到庭应诉,主审法官缺席开庭,也通过微信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再次核实身份。被告苏某某辩解自己在贵州修建高速公路,路途遥远,无法到庭应诉,并陈述了其答辩意见,申请法院将判决书拍照后通过微信方式向其宣判,随后委托亲戚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
现在网络、手机普遍应用,电子送达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及条件。肃州区法院积极创新送达方式,通过QQ、微信、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手续及法律文书,2015年以来,已运用信息化手段送达500余件次,审结案件120余件。这既缩短了审限,也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