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该院收案数量大幅上升,加之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办案压力也随之加大,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能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该院中东人民法庭结合当地民情,通过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人民调解相关知识的培训,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将一些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型纠纷(如离婚纠纷、因离婚涉及子女抚养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赡养纠纷等)、相邻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委托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将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回复法庭,法庭依法立案审理。
截至目前,该院中东人民法庭共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起,成功调解3起,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推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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