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也大幅度增加。金塔县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办理诉前保全案件,情况紧急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切实做到便民快捷。至目前,共办结诉前财产保全案件83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郭某与陈某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郭某将一套房屋出售给郭某,后陈某付清了房款,郭某以自己买的新房未收拾妥当暂时无法住人为由要求再暂住一段时间,得到陈某同意后,郭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近日,陈某从老家回来准备再次向郭某索要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已被征收,原来郭某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并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补偿。陈某在得知房屋拆迁补助款即将发放,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该房屋拆迁补助款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在收到陈某申请后,立即裁定对该笔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这种做法在立案之初便及时保护当事人了的合法权益,为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执行保障,又为实现当事人的愿望搭建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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