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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解心结

来源: 作者:陈天明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5 11:16: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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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院工作二十年来,审理过的案件超过千件,遇到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曾因案件审理的困惑而抱怨,也曾为处理了棘手的事件而欣慰,曾为当事人的遭遇而感叹,也因为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仇怨而幸喜。感觉到案件审理的难度一年超过一年,当事人的脾气一年一年的“看涨”,调解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越来越多,更能体会到法官越来越难当-----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经济在腾飞、人们的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城市:相邻不相识、对门天天见面却陌生“熟悉的陌生人”、“远亲不如近邻”成为过去式、救人者却被被救者讹诈等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农村:人人都是“火药筒”,常常因为浇水、走路、耕地边界、相邻权争议等发生殴斗。人和人之间好象是少了信任和宽容,多了一些猜忌和抱怨……。一点小小的事情会引发大的冲突,一句听似很平常的话语能够引起激烈的纠纷,一些玩笑可能会激发矛盾等等。而到后来,本来居于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却又似乎成为人们发泄怨气的载体和矛盾聚焦点,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当事人”。因此,如今的法官,不是仅仅要求去被动司法,而是必须做到工作前移;不是简单地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是要从立法本意去诠释法律,从道德和社会大众能够接受的角度去彰显法律,还要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更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体现到法律的统一性和个案的不同性。

一切的事实和现状,使得法官的工作方法、态度、对法律的理解等发生了不可回避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序上是巨大的,但唯一不变的是法官任何时候都要用“心”去审理所涉及的案件。有这样一起案件,原、被告系邻居,且原告与被告父母同龄,关系相处也融洽。原、被告双方的温室大棚相邻,原告到自己的大棚,必须要经过被告的温棚及田间道路,已经形成了习惯通道。但近年来,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拒绝原告正常通行,并将道路挖低,每次浇水时从路上临时开沟,致使原告根本无法通行,尤其是在蔬菜摘收时节致使原告蔬菜不能及时外销而腐烂受损。原告多次找相关组织和部门处理,乡、村、组也组织有关人员多次调解,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办案法官针对双方对立情绪强烈、都不愿作出让步的实际,庭前勘查现场查清案件客观表现状况,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心理及产生矛盾原因,与乡、村、组处理过矛盾的人员座谈,掌握双方发生矛盾的经过以及程序状况等,在追根溯源、厘清纠纷历史状况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和过错,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同时,在庭审中寻找切入点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可由于双方积怨较深、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后办案法官又深入到现场,邀请乡、村、组调委会成员再次调解,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经过多方协调,被告有了松动,办案法官不失时机地对该纠纷作出彻底化解,并亲自动手开挖水渠、铺设涵管、铲平通道,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件虽小,但体现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真正用“心”解决问题,大多数案件能够调解解决。第一,用“耐心”去了解案件、了解当事人、了解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了解社会评价、了解当地普通人的看法,为“案结事了”打好基础;第二,用“诚心”去打动当事人,不因当事人一时的过激言词而“愤怒”,也不因自己的意见没有被其接受而不满,更不能因当事人“不听话”而产生报复心理或敌意,把自己也摆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接纳法官,为“案结事了”创造接纳条件;第三,用“热心”审理案件,把案件所涉及的争诉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穷尽一切方法,只要有一丝的希望,去做百倍的努力,去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第四,用“公平心”对待双方当事人,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对案件的审理应该处于完全的中立状态,不因人情等外在因素对这种状态产生影响,这样才能“耳听八方”,认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最大努力地从中做出公平的判断,客观的分析和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使之能够体会到法官是处在公平的立场和地位处理问题,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第五,用“案结事了”化解“怨心”,心结解了,怨气没有了,气也顺了,矛盾自然就化解了,双方之间的怨气也就没有了,社会就会多一些和谐,少一些不和谐,法官审理案件的最终效果也就得到了体现。

 

 

 陈天明现任瓜州县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