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研究和认识其诉讼特点、诉讼价值以及解决途径,有利于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制度,并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
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有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因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所占比例最大,2012年1-6月份共受理刑附民案件19件,其中涉及故意伤害罪的13件,占68%;涉及交通肇事罪的4件,占21%,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呈现出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诉讼标的增大,诉讼标的普遍高于依法赔偿的标准,有的诉讼标的远远高于应该依法应予赔偿的数额,此类诉讼为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设置了障碍,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二是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增加间接损失赔偿项目,如要求赔偿因受伤,自家农作物不能及时收获等造成的间接损失。以上出现的这些特点,都为公平、公正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把握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增加了新的难度。
三、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
1、庭前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根据犯罪的动机、发生的原因、适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几个方面认真分析,增加案件预判的准确性,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案件发生的原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大小都是公平处理案件关键因素。
2、从缓和、化解矛盾出发,坚持调解为主、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认真领会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不简单办案,把处理案件与化解矛盾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或邻里矛盾等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是因为琐事造成双方的积怨日渐加深、或者相邻关系处理不妥引发刑事案件,主动请村委会、司法所、或者宗教人士出面共同做调解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给案件处理结果留后遗症。
3、把调解工作贯穿在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不轻言放弃调解。调解工作主要安排在庭前进行,对于刑事部分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案件,提前进行附带民事调解,提前调解因刑事部分还没有开庭,方法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由法庭主持,也可以私下做工作、甚至给当事人自己留一定的时间,让其自己协商解决。调解的成功与否,为之后刑事部分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参考。对在庭前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在庭后继续做调解工作留有一定的余地,总之,如果有调解的可能性,力争调解处理。
4、调解以合法与合理相结合,追求个案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平衡。
调解是完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还是以合法为基础,把赔偿数额限定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讲话时认为可以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自愿,有些被害人利用被告人欲判处缓刑、取得其谅解为名,达到恶意诉讼勒索钱财的目的,很有可能达成的协议赔偿数额会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这样的协议只具备意思自治的外衣,法官在此之中无形之中成了推手。且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会造成负面影响,无形中会增加难度,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对案件处理虽然坚持以调解为主,但不盲目追求调解率,对被告人愿意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或者适当高于法定数额赔偿,虽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做出罪行相当的判决,对于漫天要价,无理诉讼的被害人,该判则判,充分体现合法与合理的有机统一。
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肯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发扬优点,摈弃不足,努力使用刑事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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