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生一般是指百姓的基本生计。而孙中山对民生问题较为经典的解释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就是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近年来,有关民生的话题炙手可热,对我们普通的工作人员来说,却又似乎亦近亦远,当看到生活中很多不够合理的现象时,除了无奈和遗憾,更多的时候,会感觉到力不从心,认为很多的事应该有赖于制度上的解决。但最近处理的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却让我彻底改变了这样的想法。
这是一起在农历春节前夕受理的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本庭工作人员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不久即因春节放假调休。过完春节上班后,在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却意外得知原告方已因病去世。也许是因为还有些沉浸在春节这样祥和美好的气氛中,当时听到这样的消息时感觉非常震惊,甚至几次询问当事人的律师该消息是否属实。虽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可以依法继承,民事诉讼权利也可以由其亲属继承后继续行使,且当时该案件在受理后已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在进行相关诉讼程序,但是当一个当事人离世,其生前还有案件在我庭未结时,心中不免会有很大的触动。如果当时案件处理的再快一点,效率再高一点,是否在发生这样的不幸之时就有可能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案件处理结果?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样的话,第一次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并不应该仅仅是一句拿出来说说的口号,而是可以落实、也应该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的座右铭。民生无小事,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应该做的就是对日常的案件处理工作恪尽职守,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多为当事人着想,既要保障合法权益,更应要为权益的行驶打开方便之门,使权益落在实处。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能有幸成为一名与民生如此贴近的民事法庭工作人员,就更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民生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根除庸懒散慢的工作作风,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保障人的权益,维护人的尊严,体现人的价值为己任。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判效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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