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确立法律的神圣性是必然要求的话,那么法官超然地位的确立则无疑是保障法律神圣性的题下之意。法律本身是一套死的制度体系,只有法官超然的主体才能诠释出法律的神圣和至上的韵味。法官不具有任何代表自我意志、他人意志或是政府意志的倾向,唯一服从的便是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居中而断,在审理中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不存偏见,保持中立。法官调解案件也应慎言慎行,不得通过言语或者表情等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决结果的态度和观点,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要实现法官的超然,必定要求法官在思想和言行上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能够在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按内心确信独立的对案件作出判断,而不依附于任何外在个人权威或集团意志,且不受自身内在私利需求或主观好恶左右。所以法官的超然是一种心态,不去评价别人,也不在乎别人的评价,手中无物,背上无负。向法官誓词中那样: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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