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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

来源: 作者: 张晓霞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18 10:20: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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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审判的结果是直接关系到个体公民的切身权益,从关注自身权益及监督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公民和媒体存在知情权,有知悉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愿望,同时公民和媒体也有防止司法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义务和责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紧张由来已久,且因国家性质和制度安排的差异而表现形态不同。在我国,这种紧张已随着社会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日益突出,如何协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各自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本文拟对二者如何并行不悖的运行于和谐社会作一些探讨。

[关键字]和谐    网络舆情   司法公正   法院审判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不可否认的是,在和谐的社会中,同样会存在阶层分化、利益分殊,要实现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建立能够动态地预防、发现、平衡、疏导矛盾和纷争的社会管理机制。科技的发展,使网络为政府倾听民声、发现社会矛盾、了解民情提供了便利,而司法权是政府疏导、平衡社会矛盾的重要保障。具体的说,网络舆情指反映在互联网上的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所发表的评论情况,网络为公民评论、议论搭建了一个社会公共信息平台。而司法活动因为具体到个案的审理,常常会引起网民的关注、评论,同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监督。

舆情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的表达,蕴涵在某些个案中的网络舆论比拼,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公正及平等的渴求。如“杭州飚车案件”,对于这起已演变成“公共事件”的刑事案件,折射出民众对某些拥有社会财富多的公民犯罪,受到的司法处置结果与普通民众存在不同的现象,表示强烈的抗议。而地方政府的不当处置使网络事件发展为重大群体事件,受全球化、信息化的影响,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发展,简单的突发事件可能会演化成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散到整个社会甚至国际社会。

一、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缺一不可。

正如著名时事评论员曹景行所说的,网上舆论有效地遏制了地方权力干预司法的可能,起到了一种特殊的制衡作用。在正常情况下,舆论能监督司法,因为司法工作的宗旨是追求正义,舆论监督的价值也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总体上构成宪政价值和谐一致的一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因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着宪法原则,两者同等的重要。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在宪法设计中各有其独特价值,媒体的关注,能促使政府重视此事,政府的关注本身也会引起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在这个双向互动中,媒体的监督影响力在提高,事件的真相被披露,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也进而得到彰显。

略加分析可知,网络舆论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各种报刊杂志、电视中披露的新闻事件报道;二是民众通过网络上的BBS论坛、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可以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从法院网络舆情分析为例,舆论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是主流媒体对法院工作动态的报道,这属于积极主动地正面报道。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时,网络舆论就集中在这些个案上。由于网络舆论具有快速、直接、互动的特点。常常将一个能吸引公众眼球的案件炒成“大案”、“奇案”。网民对突发的刑事案件常常有着强烈的兴趣,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发表自己的看法,多个网民的关注互动达到一定规模,便产生了带有一定倾向性的网络舆论。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如“邓玉娇杀人案”,网民的高度关注促使该案的侦查、审理过程前所未有的公开,办案效率之高也是前所未有。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网络舆论不仅不会干扰司法,而且会促进司法公正,共同追求实现社会正义。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在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舆论监督存在干扰司法公正的可能。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二者似乎不存在内在的紧张,但从宪政实践的动态上来考量,就不难发现二者在现实中其实存在内在的紧张,这是由于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在宪法价值体系中追求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网络舆情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发生舆情危机,酿成重大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独立,如石首事件,反映出了网络舆情从社会公共利益性冲突向政治性转移的倾向,从言论冲突到行动冲突的过程,使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降低。

网络舆论中对案情模糊感性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会将舆论引向歧途,使民众真假难辨,使法院正确合法的判决无法得到民众认可。因为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活动天生的差异,使得这两种活动对同一事件的处理上存在视角不同、程序保障不同、是非判断标准不同,从而可能产生相同的结论,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尽管二者的目的都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观之,可以发表不同的言论,为之下不同的定义。

(一)对同一件事件的分析评论上,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介入的程序不同。因为司法活动具有启动的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并且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受告诉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才能启动,而媒体完全可以就某一热点问题组织调查,供公众阅评。媒体和网民可以在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就已介入,常常将未经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前定性、报道。将采访对象,有时是把案件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当做事实写出来,再被网民当成真实事实,再由更多的网民加以评论,形成合力,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失实,对法官评论不当,侵害了司法独立。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一项司法基本原则,但近年来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大多集中在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和对法官行为的评判上。如2006年我市某基层法院数名法官涉嫌徇私舞弊,在检察机关刚立案侦查,兰州某媒体即爆出:《甘肃酒泉十法官落马》这样一条极具渲染性的报道,此报道立刻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而一年后的刑事判决书中表明仅有二人犯徇私舞弊罪,这就是典型的“媒体审判”。

(二)网络舆情和法院审判对某个事件的事实真相的判断上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真相可能不止一个”,相信这句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都能理解,而普通民众却不一定接受和认同。这是因为司法活动有着不同于媒体采访的特殊规律。司法活动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法官要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才能以查明的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事实,而舆论的产生只依赖于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此外法院审判受到程序正当性的约束,司法实体的正当性是通过程序正当性来保障和制约的,在某种程度上,程序的不正当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的正当性,而舆论包括记者的采访常常带有单方性和片面性。

(三)二者在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上存在差异。

在当下社会,兼顾民意民情是必要的。但情感和法律会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一旦发生冲突,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没有选择的。法律是什么?一些人认为,法律应当包括当今社会中的习惯或惯例,而一些人则主张法律仅限于那些由政府贯彻执行的规则,因此法律并不指普通大众的所作所为,也不是指他们认为正确的所作所为,他仅指政府(不管这个政府是专制政府还是议会政府)强迫公民所遵守的,并以强制力为后盾的那些行为规则。[]简单的说,法律就是政府的命令,并最终以某种确定的形式得以实施。

法律的产生离不开一定时期社会物质经济条件,一项法律的产生常常需要经过了法学家的论证、反复理性思考后成为规则。而网络舆论常常基于民众感性的常识性认识,简单的说,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是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的数量多少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为撞死人多了就是故意的,撞死人少就是过失。因为刑罚的运行逻辑,不仅看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结果),还要看主观要件,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若是过失,量刑则将从轻。可以比较一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一般而言,前者的量刑,从十年、无期到死刑不等,后者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情理与法理如果完好吻合,则是司法与立法契合程度高的表现,如果出现了摩擦,则折射出立法的疏漏或滞后,如对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量刑已经远远跟不上犯罪手段的突飞猛进,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归纳只强调犯罪结果而忽略了犯罪过程,它们无法支撑一个正义判决的生产。这就需要立法细化交通肇事罪,针对某些情况适当提高法定刑,并明确某些模糊地带。总之,我们不能将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事情混为一谈,随意指责法官和司法腐败。在立法尚未调整以前,法官必须坚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客观归罪、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有法必依,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判7年轻了,于是换一个罪作出判决,也不能因为媒体重视、舆论聚焦,就超越现行法律框架。

(四)评判是非的标准不同。法律与道德评判是非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二者之间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所谓的“同案同判”只是民众对法律规律的误读,在法官眼里没有同案的说法,只存在案由相同的案件,因当事人的不同,法官每一次审判都是在进行着不同的审理,因此,对于某些网络中沸腾的民意,理性地进行法律思维很重要。

三、维护司法权威是媒体和司法的共同职责,在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应当并行不悖。

(一)维护司法权威是媒体和司法的共同职责。媒体应该反映百姓呼声,但这绝不应该影响到司法独立,因为审判必须忠于法律。在民情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推波助澜、过度渲染,是不妥当的,应当引导网民要相信法律,尊重司法独立,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做为是非曲直的最终裁判者——法官,承担着维护正义、限制权力、庇护权利的神圣使命,只有确保法官的判决具有权威,才能使法庭审判得到争讼双方的尊重和认同,才能保障司法活动的谨慎与公平。

也许,民众的质疑声会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思考,从而推动立法进程,这是社会力量推动法律趋于完善的积极作用。民众对一个基于法律的判决结果表示如此多的质疑,那说明现行法律可能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在此之前,我们不能随便将一些明明是过失的罪行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如最高法院在20098月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作的司法解释,即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因此,正确合理的民意可能会促进立法的完善,但绝不可以动摇法官适用法律的决心。

(二)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客观、准确、公正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德治国具有深厚思想传统的国家,法律作为西方文明,移植到中国也只是近现代的事,要建立现代文明法治国家,必须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做一些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因此,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
      如前所述,网络舆情的产生源主要是各大媒体的报道,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尤其是那些涉及到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如“邓玉娇杀人案”,舆论的广泛关注,促使司法机关提高效率并及时公开对事实认定和审理进程等相关信息,媒体的正确报道有助于培植民众的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三)坚持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防止新闻监督权被滥用,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目前各级政府所监控的媒体可以视做政府权力的延伸,但一些市场化管理的晚报商报为追求效益,寻找炒作、猎奇并渲染放大事件,制造卖点。对于做失实报道的媒体必须予以惩处。另外一种侵害司法权威的表现是,对生效判决随意指责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规定法官不得对生效判决随意评论,此规定应当适用于媒体。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厘清广大网民对法律权利的错误认识,引导网民正确合理使用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提高网民对网络言语的自律能力。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舆情中存在不负责任的攻击造谣谩骂情况,加之网民个体目的的复杂性,都使舆论可能会侵害法院审判。此外,还应当加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提高网络监管水平,应尽快细化网站对网民的言论监管责任,对频繁恶意造谣攻击政府或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网站应责令整改。

四、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定期分析舆情,以理性司法引导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舆论导向。

人民法院应适当延伸司法功能,以新的理念和思维处置突发事件,采取科学的、专业化的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法院应加强民意沟通,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理解司法。对民众关注的案件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以真实及时的信息引导舆论。曾经有很多法院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或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使谣言和小道消息以讹传讹,造成法院案件审理上的被动,而可能屈从于舆论。

2009223,安徽高级法院通过网络对“步步高”电子词典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吸引了8万网民在线观看。应当说,网络庭审直播的开通意义重大,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以让公民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他法院也采取了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做法,目的是让民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

(二)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应当提供法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三)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舆论监督的方式应多种多样,不能仅局限于批评报道。法院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问题,由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记者,由媒体根据情况需要,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如记者对法院调查和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文责自负的情况下将自己调查的客观事实公之于众。

(四)对舆情做定期分析。科学准确的舆情分析能够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做为掌握国内外舆论走势的重要手段,舆情分析正日益受到重视。法院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规范性,形成工作制度,对一段时间里的舆情动态做出阶段性的分析评估,以便对形势进行适当的研判。对因特网上和手机等网络上的舆情,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洞察力去发现“危机”,进行宏观分析、综合认识、正确甄别筛选1要注意从各个方面收集舆情素材,既要有赞成的意见,也要有反对的意见,防止“一边倒”的倾向,保证舆情的客观性;2、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舆情信息工作者应该建立自己的资料库,建立良好的检索系统,如果发生了重要的群体性事件,但经过政府的积极稳妥的解决,该事件已经得到解决,而且预计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把这个事件当成一个过时的事件,淘汰相关的旧线索;3、科学分析研判,对于同一个事件往往会有不同的媒体报道和网民讨论,表现出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这就需要对这些报道和言论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对于网上关注的某些重点、热点问题,需要特别给予关注,要明确哪些问题算得上是重点、热点问题。从时间上来讲,重点、热点问题一般是人们议论持续时间较长,一定时期内反复出现各种声音的事件。从性质上来讲,这类事件往往关系到特定群体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和争议,对本社区、城市、国内或国际社会可能产生重要或重大影响。

 

 



[] 2009724人民网,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 1974112,美国联帮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第四权力理论”。

[] []博等海默著,邓在来译《法理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1996年,第252页。

[] (美)利尔德.汉德著《法官到底有多大自由裁量权》。

作者系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