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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要求建立中国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制度

来源: 作者:刘玉强 胡 瑜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20 17:09: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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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一定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集中体现。我国的刑事政策,大致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前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上世纪80年代至二十初世末的严打,以及本世纪初至今的宽严相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区别对待的灵魂,同时根据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的一面,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言概之,宽严相济,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现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在精神上已基本趋于一致。“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我国古代就有宽严相济的思想,孔子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尚书·吕刑》有这样一段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但历朝历代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与之相对的重刑主义传统。商鞅就反对“轻轻重重”,认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鞅还进一步指出:“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因此,商鞅主张“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对“重重”而言,由于我国历来就有占主导地位的重刑主义传统,况且,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并未放弃严打的刑事政策,所以,“重重”自然不会有问题。但对如何“轻轻”,也即如何从宽,却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是对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司法化。笔者认为,相比之下,我国当下急需解决的就是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问题。具体来讲,也就是恢复性司法理念所倡导社区矫正、刑事和解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是西方刑法理论中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思潮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产物,是恢复性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特点有:(1)在制度宗旨方面,普遍重视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教育矫治功能。(2)适用对象主要是青少年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也涉及少数重罪案件。(3)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作为前提条件。(4)由专职的专业调解员主持或由执法官主持,保持中立并协调双方的关系。(5)以加害人的责任承担和被害人的伤害叙说为主线,以赔偿协议的达成为最终结果。(6)司法机关对合法的的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是否从轻处罚的选择要件。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的案例,并得到法律理论界的广泛认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还远远没有得到普遍运用,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法院进行和解而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出现“花钱买刑”等反面的社会舆论。面对种种质疑和疑问,使本来就在长期 “严打”刑事司法实践中养成重刑主义思想的刑事审判人员更加趋于保守,存在着“宁左勿右”、“宁重勿轻”“从重易,从轻难”的思想倾向,致使刑事和解这个新生事物在中国举步维艰,面临夭折的危险。在今年最高法院举行的全国中高级法院院长千人培训会上,就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破除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倾向和传统做法。笔者认为,破除这种思想倾向和传统做法,必须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起相应的刑事和解制度,并配套建立起相应的非监禁刑执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否则,宽严相济最终也只能以口号的形式停留在纸面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制度。经过六年多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展开。截至今年6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1572个县(市、区)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2010324,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兰州市和庆阳市也先后于520712开始试行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非监禁刑的执行将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能起到教育矫正轻微刑事犯罪人员的作用,使其改恶从善,复归社会。同时,由于社区矫正的有效性,也必将破除人们对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担心,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也就顺理成章。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是被害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也是轻微刑事犯罪人员复归社会的关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期许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作者刘玉强系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作者胡瑜系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