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被告李某因春耕种植向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借款8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年利率为7.5%,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据了解,该案在立案前,金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立即运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模式,经查询得知被告李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十万余元,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原告申请,立案庭依法对李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为了充分化解矛盾,立案庭工作人员积极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于三日之内向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偿还借款本息86500元。金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当日依原告申请将该案登记立案,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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