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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养狗伤人需担责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典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7/16 17:50: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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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依法审结一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该案件对群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动物过程中要谨慎饲养、防止伤人,否则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赵某和被告王某系邻居,2018年10月的一天,在赵某出门走向后院时,王某饲养的狗突然挣脱绳索扑向赵某,该狗体型较大,赵某躲闪不及被狗咬伤。周围邻居闻讯赶来后救起赵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后赵某与王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2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赵某被狗咬伤,且无证据证明在此事故中赵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对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多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平时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特别是饲养烈性犬的,要注意绳索、牢笼等是否存在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加固,确保周围群众的安全,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