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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10岁小孩买手机 经调解商家退款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裴轩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7/25 17:07: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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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小红(化名)未经父母同意拿自己积攒的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父亲张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经调解,张某向商家退还手机,商家向张某退还购机款1080元。

2019年3月,小红拿着自己积攒的1180元压岁钱到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日回家后手机即被其父张某发现。第二天,张某来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遭拒。随后,张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张某认为,小红年龄小,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没有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理应退货。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会影响二次出售,故拒绝退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小红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小红与商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能否生效取决于其父张某的态度。该案中,张某不同意其小孩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