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宋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原告支付宝“网商贷”贷款平台贷款6笔共计30800元并转至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后来知道上述贷款是宋某所借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800元以及利息637.29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没有操作过原告手机也不知道原告的支付密码,没有用原告支付宝贷过款,转过帐。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上有原告给被告转账的钱,是原告借被告的钱后原告还给被告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并经原告查询支付宝官方网站,仅能证实原告支付宝账户的钱转到了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是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原告支付宝账户进行“网商贷”贷款后转到了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求,证据不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所以该案因原告举证不能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关系的形成一定要具有明确合法的证据资料,过程中必须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作为出借人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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