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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被告持有发票欲赖账 法官依法还原案件实情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8/15 16:20: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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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一张发票,双方争执不下,案件扑朔迷离,最终法官通过细心审查,还原案件实情。

被告某宾馆拖欠供暖公司2017至2018年取暖费2万余元,供暖公司多次与其交涉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宾馆经营业主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金额为23060元的正规发票,用以证实其已足额缴纳了取暖费。而原告供暖公司却称持有发票并不能证实被告已经交款,被告需要提交刷卡的小票。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持有发票能否证实其已经履行了交款义务。根据原告收取取暖费的交易习惯,以往每次由被告刷卡缴费,原告向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在票据上载明交款方式及刷卡卡号、供暖面积等。虽然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未在票据上载明缴款方式及刷卡卡号,被告在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发票收到回执一份,后又签收了供暖公司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不符合日常交易行为习惯。被告主张已缴纳了相应的取暖费用,但未能提供其缴纳取暖费23060元的小票或交款凭证,根据举证规则,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双方收到法律文书后并未上诉,该案法律文书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票是证实交款方履行交付义务重要依据,部分收款方在交款方付款前就开具发票,从而为交款方赖账提供了方便,导致自己在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因此法官建议交易过程中应当先付款后开票,即使先开票,也必须在票据背面标注发票的相关款项尚未支付,万万不要图方便,为他人提供“依法赖账”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