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俞某给付原告张某本金44044.68元,利息9954.10元,共计53998.78元。
2015年11月16日,俞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俞某在借款期内还款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如果不按期偿还借款,逾期部分按照月利率5%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张某实际向俞某转款194000元,先行扣除了6000元的前期利息。合同履行过程中,俞某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8月7日分六次向张某转账还款210000元。张某认为俞某已偿还的210000元,是其所还部分利息和本金,但俞某认为是所还本金,就此双方产生争执,张某遂将俞某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张某实际向俞某打款194000元,借款本金应以194000元认定并计算利息。张某要求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该案中俞某已偿还的210000元应先按利息进行抵充,对俞某辩称的还款先抵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本息偿还顺序的约定。当借款人未完全还清借款本息时,偿还的款项在本息偿还顺序中,应先抵扣利息,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还款时,双方应保留书面证据,以免在最后清账时对还款是先清偿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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