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成功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5月A公司的张华(化名)让李亮(化名)到B公司维修受损的光缆,在维修过程中李亮从高空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后李亮与张华及张华所在的A公司、工程承包方B公司和工程发包方C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涉案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0余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为A公司雇佣李亮为其维护受损通讯光缆线路,与李亮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亮从事高空作业系特种行业,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但其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形下仍从事危险高空作业,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A公司在雇佣李亮进行危险作业时未能审查其资质,也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安全防范培训,更未在施工过程中对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A公司在人员聘用、管理及施工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在明知工程不能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将工程分包给A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与B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安全事故由B公司负责,故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A公司连带B公司合计向李亮赔偿109万余元。现本案涉案的赔偿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李亮在事发两年后终于拿到了一百多万元赔偿款。
法官释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高空作业不仅需要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更要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雇主在雇佣工人从事高空作业时一定要雇佣有资质的人员,同时要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排查维修,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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