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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网上买保险业务员代操作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来免责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9/12 12:43: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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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份保险是网上购买的,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2017年11月,李华(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定期寿险、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经李华同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替李华完成网络上的各项操作,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李华的保险费。后李华乘坐一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华为八级伤残。李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付事宜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在审理中,原告李华认为所有的操作均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操作完成,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清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后续人工回访询问李华是否知晓免责条款内容的录音和网络投保演示图,证实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释明告知的义务,并对投保流程进行了当庭演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的网络操作虽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替完成的,但李华却在业务员完成网络操作后,交纳了保险费,并且在保险公司后续人工电话回访中明确答复已知晓免责条款的全部内容,可认为为李华认可了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应当由投保人李华承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通过保险公司当庭演示网络投保流程,可以看出网页上免责条款均是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的,如果投保人不阅读网页上显示的合同条款等内容,或不在网页上投保人申明部分点击同意,便无法将流程正常进行,继而根本无法完成保险合同的订立行为,而保险公司在李华缴纳保费后通过人工后续回访服务再次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均可以证实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解释的义务。最终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在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李华损失18000元,李华对其余险种的赔偿请求均被驳回。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