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某金融机构起诉40余名贷款人追要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金融机构就同一借款事实两次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金融机构与各贷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与各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后贷款合同到期,各贷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及时履约,2015年该金融机构遂将各贷款人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作出了各贷款人及担保人履行各自偿还义务的判决,后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各贷款人及担保人经济有限,贷款至今尚未偿付。金融机构遂以2015年起诉时漏列被告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近40余名贷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并查询了2015年的民事卷宗,经逐一比对,最终认为该金融机构就涉案的借款合同已经在2015年提起诉讼,且该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金融机构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了该金融机构的起诉。
法官说法:该案涉及民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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