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73岁老人“口头起诉”亲生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最终判决其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徐某与其妻子300元生活费。
9月初的一天,徐某到法庭哭诉其与妻子生活困难,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自己吃不上,喝不上,要求起诉自己的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办案法官接待徐某后,徐某陈述自己因为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现也无经济来源,无法书写诉状。
据了解,73岁的徐某与其妻子生育三个子女,本应到了享受生活的年纪,却因家庭矛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生活上无人照料,经济上无人帮助。
办案法官了解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让徐某口头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在制作完成口头起诉材料后,案件予以立案审理。陈述过程中,徐某要求只起诉自己的儿子,办案法官通过释法析理,告知徐某儿子与女儿所承担的赡养义务是等同的,必须将两个女儿也作为被告一起诉讼,后徐某同意将两个女儿也列为被告。立案后,法庭工作人员将诉讼相关材料送达给徐某子女,并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一举措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诉讼权利。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