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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权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10/14 17:15: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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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法官当庭宣判撤销李海(化名)、张梅(化名)李燕(化名)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李山(化名)、杨琴(化名)李燕的监护人

李山诉称,儿子李海和儿媳张梅于2002年生育一女李燕,2004年李海夫妻将年仅2岁的女儿李燕交由父母李山、杨琴抚养,夫妻俩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十几年不仅没有回来看望过女儿,更未向家中给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期间李山夫妻为孙女购买保险也因监护问题无法办理。作为张燕直接抚养人的李山和杨琴遂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要求变更孙女李燕的监护权。

    通过法院庭审,合议庭成员均认为,李海、张梅两人常年不履行作为父母的抚养义务已成既定事实,张燕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身上存在着法定监护和实际监护不一致的情形,这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其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李山和杨琴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随即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了李燕父母的监护权,指定祖父母李山、杨琴夫妇二人为李燕的监护人。

休庭后,李山激动的说“以后孩子上学方便了,我们老两口也终于能给孩子买保险了”。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落的,法院可以依据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重新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祖父母作为李燕的直接抚养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李海夫妇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