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其中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追偿权案件。 李伟(化名)与张兰(化名)于2018年8月离婚,同月,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经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对外欠款50000元,并签订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2018年8月至 11月期间,李伟先行对以上50000元债务清偿了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后李伟要求张兰偿还其中 24271元,但张兰拒不支付,李伟遂将张兰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张兰辩称,李伟和其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的签名,是受李伟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签字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48542.1元,因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故原告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24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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