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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离婚后原共有债务一方代偿后另一方是否享有追偿权?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高小粟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10/21 16:44: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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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其中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追偿权案件。

  李伟(化名)张兰(化名)2018年8月离婚,同月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经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对外欠款50000元,并签订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2018年8月至 11月期间,李伟先行对以上50000元债务清偿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后李伟要求张兰偿还其中 24271元,但张兰拒不支付,李伟遂将张兰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张兰辩称,李伟和其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李伟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签字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48542.1元,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故原告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24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