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家畜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崔老太与崔某系同村村民,并相邻居住。2019年9月,崔某将其喂养的一只奶羊用绳栓在双方房屋间过道边。下午5时许,崔老太路过时,奶羊突然跑过,拴羊的绳索将崔老太绊倒,之后崔老太被崔某的妻子和女儿发现后抬回家中。次日,因崔老太身体不适,崔某将其送往金塔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崔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崔某支付当日医疗等费用900元,崔老太在金塔县医院共住院治疗17日,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但崔某拒不支付其他费用。后经村委会调解,崔某又付给崔老太医疗费2000元。后崔老太多次找人与崔某协商赔偿事宜,崔某都拒绝赔偿,崔老太一气之下将崔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耐心从邻里、情理、法理等方面向双方释法析理,要求双方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并向崔某明确其对饲养的奶羊未尽到看管义务,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崔某赔偿崔老太医疗等相关费用13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特此提醒,不管饲养家畜或者宠物,其所有人应该对其负有管护责任,公共场所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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