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的调解室内,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矿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自1995年起,原告王某就在被告某矿产公司工作,2014年5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车辆碾压受伤,后经酒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2018年6月,原告向金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申请仲裁,但委员会以原告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多次走访该矿产公司,与其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给其做思想工作。承办法官劝解该矿产公司负责人,原告和公司相比,抵御风险的能力本身就低,原告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现在因工受伤,在较长的时间里无法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其家庭必将陷入困难之中。双方将来还有可能进行工伤赔偿的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双方必将再次诉讼到法院,长期把双方拖入诉讼中,不仅损害自身利益,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将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
经过办案法官的一番努力,该矿产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愿意和解,通过与原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4万余元,解决了王某家庭的燃眉之急,该案也得以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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