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李某因购买住房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13万元,后双方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期限10年,等额本息按月偿还,执行年利率7.05%,逾期部分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银行将贷款发放后,前期李某还能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到2018年底,李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于李某的违约,银行提前终止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已产生的全部等额贷款本息。
庭审中,办案法官了解到,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迫于无奈才拖欠银行按揭贷款,如果判决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等额本息,无异于雪上加霜。同时考虑到,如果判决贷款人李某拖欠银行贷款的不良记录将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中,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为日后申请银行贷款、办理有关材料或证明带来麻烦。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前提是李某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拖欠的等额贷款本息及时偿还。李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银行的意见,并保证按期偿还等额贷款本息。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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