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十年前赊欠化肥至今本息纠缠不清的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陈某经营一家农资经销店,王某在承包耕地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在陈某处赊购化肥价值35000余元,约定一个月后给付化肥款,若未能按时偿付则按15‰月利率加收利息,后来王某未能按约给付,但后续分别于2011年给付陈某妻子10000元现金,2012年以棉花抵顶近36000余元化肥款本息。但陈某主张根据先算利息后算本金的原则,王某至今仍欠付化肥款本息合计35000余元。王某认为自己偿付的金额已远超出赊欠化肥的本来价值,双方已两清,拒不再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经过细心核算发现,采用原告陈某的计算方式,双方按照约定,利滚利循环反复已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王某偿还的实际情况来计算,截止2012年棉花抵顶后,前后已偿还46000余元,根据约定下剩化肥款本息仅剩5000余元。虽双方有约定,但计算方式不合法,后续利息不予支持,判决王某给付陈某下剩化肥款本息5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法合规财源广进,诚信天下情法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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