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银达法庭为年过六旬的申请执行人许某(女)发放了司法救助款9万元,让原本生活困难的许某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2015年2月12日,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村三组路段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许某相撞,致许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无责任,张某负全部责任。住院治疗后,许某的伤情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处七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许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合计205496.83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张某家中执行,但张某已经年过七十,又是农民,无任何经济来源,根本无力支付20多万元的赔偿款。而许某也年过六十,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很是拮据。借助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救助政策,执行法官努力争取,为许某申请到了司法救助资金9万元,让因故致残、生活极度困难的许某在事故发生四年多后拿到了救助款。案件虽没有全部执行完毕,但给生活极度困难的许某送去了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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