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多年未经清算的债务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隔将近二十年。
在1998年-1999年间,金塔县某建筑队给甘肃某公司某某分公司修建职工住房,当时原告万某是金塔县某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李某某。经金塔县某村委会研究决定,金塔县某建筑队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万某负责。2015年4月14日甘肃某公司撤销其分公司,将分公司的债务全部并入总公司。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总计工程价款890658.5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在第一天的庭审前夕,办案法官提前阅看卷宗,掌握了案件的难易程度,提前和双方当事人做沟通工作,了解到多年的账目未清算拖到现在,势必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账目清算工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案件时隔20年,诉讼时效到底是否超过?原告有没有主张诉讼权利?及本案被告是否有拖欠本案原告的建筑工程款的问题,都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
通过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双方的对账,万某起诉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被告方财务人员于2016年6月18日出具的说明一份,被告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对该证据是由被告方财务人员出具这一事实并无异议。该证据虽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但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故应当将该证据的内容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该证据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工程款的所有记账凭证,证明其已将工程款付清,而故该项工程的欠款应以9609元认定。
办案法官温馨提示大家,有纠纷,早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自己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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