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某建筑公司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务工,一次工作期间,李某意外受伤,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后,裁决该建筑公司向李某赔偿伤残费、医疗费、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0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只向李某支付了25000元便迟迟不愿给付剩余赔偿款,无可奈何的李某只能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塔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迅速向被执行人该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建筑公司仍以该工程外包为由,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该建筑公司仍不履行,办案法官依法将该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主动到法院找到办案法官,表示要履行全部案款,原来该建筑公司在工程招标时被告知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进行招标,该建筑公司迫于失信惩戒的强大威慑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威力大显,形成联合信用惩戒新常态,大大挤压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显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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