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药是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但买到假药反而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销售假药,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宣判,该案是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王某先后三次电话联系“姓马”的外地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邮购的方式,购进名为“惠民调料” 的药品向酒泉市肃州区6人销售965袋,销售总金额6295元。经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认定小组认定:“惠民调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医治,免予刑事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除判处刑罚外),还判决王某在酒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885元。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