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在2019年9月16日调解处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代理人王某当庭给付1500元,纠纷当场化解。
2019年8月24日18时许,原告尤某在丽水小区14号楼下停放小型客车,被告石某从楼门口骑电动车出来时不慎剐蹭到原告尤某的客车,致车辆受损,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处理认定,被告石某负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双方对赔偿部分协商未果,原告尤某于9月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00元。经本院委托诉前调解室调解员桑菊兰办理此案,调解员拿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因被告石某年仅17岁,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从双方是邻里关系入手,耐心讲解法律,认真审核车辆损失,指出石某剐蹭车辆违法,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认识到自己儿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希望原告尤某减少一部分损失,经调解员给原告做工作,原告也考虑到双方在同楼居住,被告也是不小心所为,故同意减少部分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石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500元,且当庭履行。一场邻里纠纷两周之内在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化解,体现了诉前调解便捷高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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