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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谁之责 以案释法引人深思

来源: 作者:张芸 陶稷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24 8:57: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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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设施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 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安全事故层出不穷,致使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加,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7年10月8日,12岁的肖某在其母亲陪伴下购票进入一新开的蹦床主题公园游玩,其母作为监护人在购票时签署了运动安全协议,肖某却不慎在蹦床上跳跃时摔倒受伤,肖某母亲认为孩子受伤,该主题公园负有安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引发纠纷,肖某的母亲将经营方诉至法院。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法官认定,被告经营场所内没有配备教练或运动的指导人员,被告工作人员为吸引眼球,多次做出具有一定难度的攀登、转身的动作,围观的孩子们争相模仿,工作人员却没有对模仿的孩子做指导和安全保护,考虑到原告在进场前与经营方签订了安全协议,且监护人并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予以告诫,原告和被告都对肖某受伤负有责任,被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在此还要提醒人们,确保公共场所安全,除了在公共场所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外,也要提高自己的危机意识,尽量规避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