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籍甘肃酒泉,在北京打拼生活中与李某相识结婚,身在异乡没有自己的房子生活工作多有不便,张某的父母张某某和石某为了帮自己的儿子儿媳在北京立足,老两口倾其所有将多年积蓄共四十多万元分三次转到儿媳妇李某的银行账户,不想房款汇过去刚过1年,张某和李某就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得知这个消息,张某某和石某要求儿子儿媳两人偿还当时买房的钱,而李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张某的父母无偿赠与,离婚协议也写明房子归自己,张某某和石某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原告张某某和石某为了子女生活幸福付出毕生心血,不到一年不仅儿子婚姻破裂,这些年的积蓄也化为乌有。经法官审理认定,从原告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及子女婚姻存续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和被告系父母、儿子、公婆、儿媳关系,而且原告被告两家人相隔千里,打借条并不现实,两人收到购房款一年后就离婚,已失去原告对其提供经济帮助的意愿基础,更不宜认定该款项为赠予,反而原告此时更需要被告向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