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盛某向熟识的王某告知自己准备开矿,想投资赚点钱的王某向盛某支付50000元作为开矿投资款,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王某为盛某开矿投入入股资金50000元,并约定盛某每季度给王某分红利10000元,王某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期限为四年。协议期满后,不仅王某的50000元投资本金没有退回,约定的分红也不见踪影,王某将盛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虽然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但该协议约定原告王某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且不论盈亏每季度收取固定数额的红利分红,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而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后判决盛某支付王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王某以为投资合伙必然能分得可观的红利收入,却因合同中约定不明确造成财产损失,得不偿失。肃州区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参与营商投资,签订合同细节需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或便利中了“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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