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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伪证避债 难逃法律问责

来源: 作者:徐益皎 陶稷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27 8:33: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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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日,肃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该案被告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提交伪证意图逃避债务,被肃州区法院作出拘留7日决定。

2016年9月29日,刘某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当天刘某某提出向王某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借期一个月,逾期每日按3%计算违约金,拿到钱后刘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并签字。2017年7月30日,刘某某给王某还款10000元后,对剩下的欠款一直推诿不付,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庭审时,刘某某称所借款项已给王某现金支付还淸,手中有王某签名的收条一份,第二次庭审时,王某对收条质证后称,签名并非自己所写,双方要求对收条中王某的签笔迹进行鉴定。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提供的收条中王某的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第三次庭审时,刘某某称欠款已付,有手机转款凭证,要求再次开庭,被法官当庭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逾期每日按3%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视为约定无效,判处刘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因刘某某向法庭提供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送法》的规定,对刘某作出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鉴定费用40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向法庭提交伪证,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到了应有的处罚,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